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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乙肝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发布日期 : 2023-08-11 18:05:37

#每天学点劳动法#

野某参加某银行校招,10月20日按照要求在智联网站上投递应聘申请。10月29日接到笔试通知。经笔试后,于12月26日收到了拟录取通知。次年1月4日参加入职体检,1月13日接到人力资源部经理电话告知,要求重新体检。1月14日复检并取得第二份体检报告,体检结果显示,肝功能的数据均在正常范围。1月16日野某向人力资源部经理递交第二份体检报告被退回,经理告知其在第一次的统一体检时被检测出“乙肝小三阳”,经理要求野某换一家医院做详细的肝脏检查。1月17日、18日野某在某院再次体检,问诊医生告知原告属于乙肝病原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彩超和肝硬度正常,对工作没有影响,不用接受治疗,乙肝为血液传染、一般接触不会传播。1月19日野某将报告单交给人力资源部经理,经理将这三个报告单留下,让其等通知。1月24日上午经理电话告知野某因为这个病不能给其安排实习,1月24日野某被人力资源部的微信群管理员移除该群。

因乙肝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校园招聘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进行肝功能复检,构成用工歧视,侵犯了原告人格权,确实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精神赔偿金、赔偿经济损失及检查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就乙肝的相关问题,《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因乙肝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关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最高人民法于2018年12月在“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法院的司法口径提示了方向。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权,不仅是基本的生存保障,更是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体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必然会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核心法益,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用人单位以乙肝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必然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因乙肝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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