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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例:离职时写了所有费用已结清,还能向单位要补偿金?

发布日期 : 2024-01-10 02:49:21

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劳动者写一份确认已经与用人单位无任何争议的文件。且这种无争议确认文件经常用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如果劳动者的确写了所有费用已经结清的类似表述,是否还有权利索要经济补偿金?

高法判例:离职时写了所有费用已结清,还能向单位要补偿金?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南省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内黄县安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王某劳动争议一案再审中,王某2021年8月20日书写的《证明》内容为:“我与内黄县安运驾校之间的所有费用已经全部结清,至签字之日起我本人与内黄县安运驾校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再以工作存续期间任何理由向内黄县安运驾校主张任何权利。”其在当天书写的《收到条》内容也为:“今收到河南省x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内黄县安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工资、提成等各项费用共计20741.5元。”

高法判例:离职时写了所有费用已结清,还能向单位要补偿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满足前述七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王某与内黄安运驾校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结算工资,王某出具收到条及书面《证明》,此后王某未再上班,内黄安运驾校也未再支付王某工资等相关事实,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应视为经内黄安运驾校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内黄安运驾校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以上情况,从王某2021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内容来看,一、二审法院认为内黄安运驾校支付的费用中未包含经济补偿金,判令内黄安运驾校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70935.96元并无不当。综上,内黄安运驾校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高法判例:离职时写了所有费用已结清,还能向单位要补偿金?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就在于劳动者王某离职时所签署的证明文件内容是否视为已经构成对用人单位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审查案件情况,而非仅仅以证明内容表面所述的无债权债务关系等无争议表述为依据审查案件事实,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在签署离职文件时可能面临的不能真实表达意思表示的情况。司法照顾弱者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从当事人自主处分个人权益的角度,笔者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无争议确认,如果已经金额明确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按照劳动者确认金额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更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更有利于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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