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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判例:单位未给缴社保,离职事由不明也能索要补偿金么?

发布日期 : 2024-01-07 02:48:59

依据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辞职事由是未缴纳社保,还有权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么?下面通过一则高法裁决说明该问题。

高法判例:单位未给缴社保,离职事由不明也能索要补偿金么?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卞某、临泉县某医院劳动争议再审,案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卞某要求临泉县某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临泉县某医院应当为卞某办理“五险一金”,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本案事实反映,临泉县某医院一直未为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审对一审判决支持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卞某的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改判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参阅案例:(2021)皖民再13号】

高法判例:单位未给缴社保,离职事由不明也能索要补偿金么?

案例评析: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一审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诉求,但是二审法院做了改判。二审法院的改判事由是卞某作为原审原告,在其主动提出辞职,同时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不仅需证明临泉县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事实,而且需证明该事实即为其辞职的原因。

高法判例:单位未给缴社保,离职事由不明也能索要补偿金么?

由于卞某所举证据仅能证明临泉县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并不能对其辞职原因予以充分证明,未完成举证责任,故不宜认定其主动辞职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畴。二审法院的改判观点形式上其实并无瑕疵,只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用人单位也未能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从而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则,省高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更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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