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 : 2023-12-23 00:16:15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时不时出现单位炒员工“鱿鱼”的情况,原因很多,有因为员工旷工的,有因为员工打架斗殴的,还有因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但本案中,员工仅仅因为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律师又有何说法?我们来了解一下。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5年6月进入某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单位与他续签了劳动合同。2020年4月24日,因单位员工集体向单位要求加工资,单位于是召开了员工诉求答复会。张某因故未能参加该次会议。随后,张某就收到单位快递给他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通知以张某2020年4月24日不按时参加工厂会议严重影响工厂工作秩序为由,根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六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气愤不平,于是委托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4.2万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先后两次诉至法院。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张某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应清楚不服从工作安排会构成严重违纪的后果,张某不参加单位会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诉求答复会议是单位的重要工作安排,张某不参加该会议,符合《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六项约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判决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按常识理解,通常是指劳动者有多次、经常、重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且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主观恶意较大。如果将缺席一次会议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显然超出了常人的社会经验和理解范围,违反社会基本的公平原则。张某缺席一次会议,未影响或损害他人和单位的利益,单位悍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权力滥用,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系违法解除。中院最终判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万元。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代理本案的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从内容看,这一规定是用人单位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但是本案中,该补充协议内容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劳动者虽然签字,但因其程序的瑕疵,应为无效的约定,不能约束劳动者。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另外,张某未参加单位会议有正当理由,也未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张某未参加单位的一次会议,并不影响工厂的工作秩序,也未给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造成任何影响,更谈不上严重影响,且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害,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以普通人的通常标准判断,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都不具有合理性。

未参加单位一次会议,就被单位开除了,单位解雇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解雇行为不可任性,否则将面临高额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公示;②规章制度是合法且合理的;③劳动者存在违纪事实,且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④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还必须提供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事先告知工会的证据。

如用人单位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