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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纠纷的七个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 : 2024-04-08 00:21:46
转自:法信

裁判规则


1. 招聘过程中对女性应聘者存在就业歧视的,损害当事人的就业平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梁某诉广东某公司、广州某酒楼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发布招聘广告以及招聘员工的过程中,针对并非不适合妇女的工种以及岗位,存在对女性应聘者进行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就业平等权,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来源:广州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


2.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案涉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因域事由对劳动者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支付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8辑(2021.4)


3. 用人单位以用工自主权为由,侵害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的,属于侵犯一般人格权——郭某诉某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以用工自主权为由,侵害妇女的平等就业权的,属于侵犯一般人格权,受害人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中)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王某与南京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12月9日第3版


5.公司招聘设定身高要求与岗位不具有关联性的,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宁某诉某公司设立身高要求就业歧视案

【案例要旨】公司设定身高要求的个性化条件与当事人报考的业务员岗位不具有关联性,身高要求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和一般人格权,当事人可以基于一般人格权被侵犯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基于合同意思自治及合意原则,当事人无权强令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5年1月7日第7版


6.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在其成年后相关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将其辞退——刘某诉外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或其他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一般公司没有查询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权限,且无权以此为由撤销劳动合同将其辞退。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19日第3版


7.用人单位用工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并单方取消录用的,属于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行为——汪某某诉设备制造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用工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并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6月9日第3版

#暮春谷雨#
平等就业权纠纷的七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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