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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 2023-10-10 06:40:58

20191120日,邵华添加达索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杰微信,邹杰微信头像为“达索传媒”字样,并将公司地址定位发给邵华,该地址办公室墙上显示“达索传媒”字样。

2019年11月26日,邵华与高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5日,岗位是设计师,工资5000元/月等。

达索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对邵华进行考勤管理。

2020年3月20日,邵华、达索公司签订《违约责任书》一份,内容为:邵华连续旷工5天以上、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三次以上、被客户投诉三次以上,邵华支付六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

用其他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2020630日,高通公司向邵华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告知邵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从20206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等。

邵华202098日申请仲裁,要求裁令达索公司支付20191226日至20206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4852元。仲裁委裁决:驳回邵华仲裁请求。

邵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达索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了挂靠社保,与高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高通公司为皮包公司。

用其他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一审法院认为,邹杰的微信头像显示“达索传媒”字样,邵华实际工作的地点显示的公司是“达索传媒”,该地点并无高通公司的相关字样,应认定为是达索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邵华接受达索公司的钉钉考勤管理;与达索公司签订《违约责任书》,显示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邵华与高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由达索公司进行日常工作、考勤管理,《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应为达索公司,真正的劳动关系发生在邵华与达索公司之间,认定邵华与达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达索公司虽未以自己的名义与邵华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以高通公司的名义与邵华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可认定为达索公司。且达索公司在以高通公司名义与邵华签订劳动合同时,邵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提出异议,故邵华对于未与达索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邵华要求达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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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为:

一审已查明,邵华只与达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未与高通公司发生过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高通公司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可认定为达索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邵华虽未与达索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邵华与高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明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是达索公司而非高通公司,却未提出异议,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达索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浙02民终6042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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