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语:
如果有一天,公司要搬迁,搬到离现在市区办公点45公里外的镇子上,你愿意跟去吗?如果不愿去,是直接辞职,还是和公司协商要经济补偿呢?
如果公司不同意给补偿,直接搬走了,我们又该怎么办呢?不去新地点上班,会不会算我们旷工呢?我们可以直接去劳动仲裁吗?
常州市公布的2022年典型劳动纠纷案例中,就有一个关于公司搬迁的纠纷,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位劳动者是怎么应对的。
公司被迫搬迁,薛大姐坚决不同意
薛大姐,2016年9月,入职常州某电池厂,从事操作员工作,工作地点在常州市新北区。
2021年,公司通知薛大姐,公司要搬往金坛区儒林镇楼下工业园区。原因是限制租用的厂房,因房东原因要司法拍卖。
薛大姐一听就不乐意了,这搬得也太远了,以后怎么上下班呀?
公司告诉薛大姐,考虑到员工上下班问题,已经特地为大家准备了班车。
薛大姐一看班车线路更不乐意了,这让自己怎么上班?每天往返的时候要四五个小时,这谁受得了啊!(两厂址相距距离详见下图,天山路为原厂所在地,儒林镇为新厂所在地)
![典型案例:公司被迫搬迁员工不愿去,能拿到赔偿吗?法院这样判 典型案例:公司被迫搬迁员工不愿去,能拿到赔偿吗?法院这样判](/upload/images/zhiChang/2023-09/54/68add52a304d0a220d51e9995dcf9c6a.jpg)
搬厂在即,公司这边可等不了,没等薛大姐答复,10月12日公司就搬走了。
薛大姐一看,公司搬走了,自己肯定不能去呀,去就表示妥协了,薛大姐就在公司宿舍耗着,等公司给个说法。
2021年10月16日,公司要求薛大姐搬离员工宿舍,双方发生争议。薛大姐报警后,在民警协调下她搬离宿舍。
当天,公司安排一位员工(一位普通员工,不是人事)联系薛大姐,催促其赶紧来上班。如果不想上班,就去厂里辞职办手续。再不来上班,公司就要出通知按旷工开除她了。
薛大姐一听,公司不仅把我赶出宿舍,还要辞退我啊,于是薛大姐选择了劳动仲裁。
公司同意调解,薛大姐错失良机
劳动仲裁时,薛大姐提出:
1.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即32元/10000粒电池。依据《劳动法》,加班期间应按1.5倍工资计算加班费,即48元/10000粒电池。公司只是按32元支付加班费,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足额支付加班费30000元。
2.公司搬得太远,导致自己无法去上班,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27095元。
公司代表律师看完薛大姐的诉求,当庭表示只要薛大姐愿意调解,公司愿意支付经济补偿。并现场计算了薛大姐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8877.86元,比薛大姐的要求还多了小两千块钱。但是薛大姐不答应,她表示加班费一定要给。
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失败,最终仲裁结果驳回薛大姐的请求。(具体原因未公布,我猜测和一审原因应该相同,大家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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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1.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件工资制及时足额支付薛大姐劳动报酬,且由薛大姐在应付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现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2.薛大姐主张公司电话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仅能证明其存在多日未正常上班,不愿去新厂址工作的事实,公司并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经查明,自2021年10月12日起,薛大姐未回公司继续工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薛大姐自动离职,薛大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翻译成大白话:
1.工资表上,薛大姐签字了,就表示确认工资金额且无异议,现在反过来说公司少给加班费,有点说不过去,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2.公司从始至终都没有辞退薛大姐,这个班是薛大姐自己不去上的,应该看作是薛大姐自己辞职了。既然是自己辞职,自然就没有经济补偿了。
二审法院——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
公司因所租用厂房被司法拍卖无法继续使用而需进行搬迁,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但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工作地点并不仅仅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场所,也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人际关系、社会交往等形成的依托。因此,用人单位因故需调整工作地点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合同约定,也要考虑该调整对劳动者工作条件、生活环境等影响,以衡量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合理。
本案中,公司从本市城区的新北区搬迁至金坛区儒林镇,两地经济发展水平、周边环境等具有明显区别,且两地相距五十余公里,已超过一般人的通勤距离,劳动合同已不能正常继续履行,现薛大姐不同意至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实则是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协议。
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是要求薛大姐自行提出辞职,实际是以此逼迫劳动者辞职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鉴于双方此后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应视为案涉劳动合同实际无法履行而解除,且系公司原因所致,公司应向薛大姐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现薛大姐主张经济补偿27095元未超过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数额,应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公司提交的应付工资明细表中亦载明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能够证明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薛大姐劳动报酬,且薛大姐也在应付工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现薛大姐又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该案结果:公司向薛大姐支付经济补偿27095元,不用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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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Sir有话说
在这个案例中,薛大姐赢了,获得了赔偿,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件提气的事。但是我认为薛大姐的做法不值得大家去效仿,薛大姐的胜利仅仅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
为什么我不建议大家这么做呢?
因为不管是一审的结果,还是二审的结果,都是法官基于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与证据相结合做出的判决,而不是用某一条刚好可以按到这件案子上法律法规做出的裁决。既然是自由裁量,今天可以这样解释,明天就能那样解释,换个法官还可能会出现第三种解释。其不确定性,就大大提高了。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其实这类公司搬家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是谁先解除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一审法官认为是薛大姐自动离职,而二审法官认为是公司搬家的行为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对其负责。所以只要坐实了谁解除劳动合同,这类纠纷就很好认定了。
如何坐实这件事呢?两个思路。
一看公司有没有辞退我们?比如我们不去新地方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我们。
二看,我们能不能发起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薛大姐先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胜算会更大。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上网搜索案号:(2022)苏04民终3302号,查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