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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日期 : 2023-09-12 01:45:21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市场的扩大,诚信也越加重要起来。诚信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普遍适用于社会各个领域。要求劳动者遵守职业道德,即是诚信原则在劳动法领域适用的体现。


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入职后发现学历造假,

可以开除吗?

如何避免虚假信息入职?

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

对这一问题有规定。


员工虚假信息入职单位可无偿辞退


2022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对这一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政策原文: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aodongguanxi_/zcwj/diaojiezhongcai/202202/t20220228_436907.html


意见中明确: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提及的“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可以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


基本案例

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某于2018年10月进入某电子制造公司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约定工资税后15000元/月。

2019年2月底,公司人事部对员工进行学历情况随机抽样,在学信网中批量查询后,发现A某学历证书存在问题。经询问,A某承认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2019年3月,公司以A某虚构学历证书,构成欺诈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辞退。

A某认为,虽其在入职时提交了虚假的学历证书,但其已通过约定的试用期,足以证明其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能力均符合公司要求,公司以虚构学历证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A某虚构学历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情况下订立了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公司也制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可予以开除,公司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A某请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0元。

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A某的仲裁请求。


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即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伪造学历入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评析


劳动者在应聘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并获得工作岗位,这种行为在任何单位中都不被认可。但用人单位是否可直接以劳动者虚构虚假学历证书作出解除,关键在于劳动者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故认定是否构成欺诈,在于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完善职业背景调查,提出明确的应聘条件。相对应的,劳动者也应当诚信入职。

本案中,公司在招聘产品开发人员时在岗位要求中对学历条件进行了明确要求,并且印发了《员工手册》,分发到每个员工手中。A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并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所写情况真实有效,如有做假,愿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A某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基于错误判断为其提供了产品开发工作岗位,该岗位具有一定专业性和周期性,学历是考量的重要依据,并且A某明确对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且对入职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其了解公司对劳动者有明确学历要求,亦明确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是公司规章制度所禁止的,纪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并无不当,A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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