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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没上班,公司要支付35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有这么好的事?

发布日期 : 2023-08-08 19:48:38

小美年芳18,入职公司,签约10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的第一个月,小美与公司协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并告知小妹,公司统一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此时,小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从2019年11月15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劳动仲裁通知后,就通知小美在家休假。仲裁后,直至2021年11月15日,公司才通知小美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小美一直未回应。数月后,小美要求公司补缴近两年社保及工资,公司以小美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

两年没上班,公司要支付35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有这么好的事?劳动仲裁

尔后,小美以公司在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向社保中心举报,社保中心根据小美的申请,在核查后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于是先后作出《限期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通知书》与《补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结果告知书》,并送达公司,告知其应为小美补缴社会保险费共计54000元。

同时,小美向劳动监察大队举办,要求公司补发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019年11月15日起的第二个月向其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及余下期间(13个月)的工资。

小美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小美欲得到35个月的工资,必须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小美两年实际未上班,但本案社保中心作出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可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

第一,小美与公司劳动仲裁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与小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小美是公司员工,公司仍负有为小美缴纳社保及工资的法定义务。社保中心根据小美的申请及仲裁裁决文件,告知公司应为小美补缴社保。所以,社保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公司认为小美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应享有劳动法上权利的主张,这于法无据。尽管公司未实际用工关系,但该期间内公司应与小美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且责任在于公司,所以,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事实,小美应享有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保及补发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保中心有监督督促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相关费用的法定职权。

第三,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属职权范围,并不违法。

第四,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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