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不得只按基本工资支付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酬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布了一个案例,强调在女性员工休产假时,公司不应只按基础薪酬支付工资。
庄某自2018年开始在深圳的一家健康机构担任护理职务,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由“基础工资3000元加绩效工资”组成。
2020年9月21日,庄某顺利生产,其产假从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2021年2月14日结束。然而,健康机构仅根据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发放,理由是庄某休产假期间无法满足出勤要求。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2021年4月庄某提出了劳动仲裁请求,要求按照产前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健康机构辩称,庄某的部分产假为额外的奖励假期,并非法定产假,故不享有相同的福利待遇;即便补发工资,也只针对98天的差额进行补足。
此外,健康行业一般不在产假期间支付绩效工资,因此认为其做法合理。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
1. 女性员工依法享有产假,用人单位应视其为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并支付相应的薪酬,工资不应因生育而减少。
2. 产假期间的薪资应基于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所有类型的薪酬。
基于此,仲裁委员会要求健康机构补发庄某产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8000元/月)的产假期间工资差额。
法律条款解释:
对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怀孕、产假或哺乳期间不得降低其薪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应享有国家和省级的生育保险福利。若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缴纳保费,应补足员工的薪资差额。
具体来说,女性员工产假期间的薪资应以她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为基准,包括所有形式的货币报酬。即便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也应按此标准支付工资。
02
产假工资与生育补助的区别及补充关系
生育补助是国家为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设立的生活费补助,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而产假工资则是企业在女员工休产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尽管二者有所区别,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存在补充关系。
生育补助的计算和领取方式如下:
生育补助的计算方式是: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的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具体的领取流程可能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处理相关手续。在发放生育补助和产假工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例如,如果一名女职工的生育补助为每月8000元,而其产前月平均工资为8500元,用人单位则需要补足500元的差额。反之,则应全数支付给女职工超出的部分。
除产假外,其他相关假期及薪资支付规则
处于怀孕阶段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其他各类法定假期:
1. 产检假:根据相关规定,怀孕期间的孕期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2.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若有医疗证明表明存在流产风险,公司也应批准产前假。
3. 流产假:分为怀孕未满4个月的15天假和满4个月的42天假。
结语
通过解读相关法规,明确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资权益和计算标准,包括绩效工资在内的所有月平均工资都应当支付。
企业应熟悉这些政策,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从而提升企业的形象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