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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73」在劳动仲裁中,哪些是终局裁决?

发布日期 : 2023-10-07 00:45:20
「Q673」在劳动仲裁中,哪些是终局裁决?法科问答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

答:劳动纠纷一般都有仲裁前置的要求,未经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所谓的“一裁两审”制度。但也并不是说只要经过劳动仲裁,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对仲裁结果不服,也不得提起诉讼,而劳动者则无此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有两种争议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时,不能提起诉讼: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看案例:

【案例1】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J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申请人以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属本可在仲裁时提交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不属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按时提交证据的情形,故本院认定其现提交的证据均不属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及提交的证据对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和2021年年终奖作出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1906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J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J公司撤销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22]190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

案例索引:(2023)粤01民特380号

【案例2】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涉案《仲裁裁决书》是否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以其在上诉人承建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因上诉人未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泌劳人仲案字【2021】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400元等,共计229165元。上述裁决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该裁决书载明: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即明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一审法院以涉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郑州一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6民初61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索引:(2022)豫17民终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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