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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恶意”拖欠工资,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 : 2023-08-26 01:30:00

女工小薇(化名)是我市美林公司(化名)的职工,她2015年1月入职,2022年1月份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4月,公司扣她工资1169元,5月份又扣发工资601元。去年7月1日,小薇给单位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单方面连续2个月扣发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给付其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薇到区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给付自己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美林公司答辩称,2022年4、5月份受疫情影响,公司原料进口遇到困难,公司领导决定每位员工按比例扣发工资,年底公司经营好转后再补发,并非恶意拖欠工资。公司收到小薇的辞职信后,立即为她补发了拖欠的2个月工资。区劳动仲裁院采信了美林公司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小薇的仲裁请求。

小薇想,公司连续两个月拖欠工资,自己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现在自己工作没了,也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自己也太冤了。另外,公司按比例拖欠工人工资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亦未征求自己的意见,是违法的。小薇到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依法给付自己经济补偿金。

区法院采信了小薇的起诉意见,经审理后认为,美林公司认可2022年4、5月份按比例拖欠小薇的工资,并在收到小薇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立即补发了拖欠工资,但美林公司将小薇的社保移至个体缴费帐户,视为公司与小薇解除劳动合同。依照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组织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后,可延期支付,延期支付超30日的,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美林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就连续2个月拖欠小薇的工资,小薇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美林公司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小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9.6元,区法院依法判决美林公司向小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76.8元。

单位非“恶意”拖欠工资,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

美林公司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公司去年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全公司的员工统一按比例扣发工资,等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再补发,不是恶意拖欠工资。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为小薇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小薇出庭应诉。小薇一方认为,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应当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超过一个月,还需要向劳动监察部门报备。美林公司没有向职工说明公司经营情况,连续2个月拖欠小薇的工资,小薇依照法律规定向美林公司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尽管美林公司在小薇提出辞职后及时为她补发工资,但小薇为此也失去工作,公司不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显失公平,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8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美林公司的上诉,维持区法院一审判决。

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说,公司缓发工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并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每工作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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