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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发布日期 : 2023-09-13 00:41:43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当企业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可能与劳动者正常工作12个月的平均工资存在很大差距。那么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计算呢?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地方多偏向于直接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工资为基数,不剔除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如果因此计算出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北京。而上海地区法院多偏向于扣除病假期间、停工停产等相应时间段的工资,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期间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就停工停产而言,劳动者也显然不处于正常工作时间,停工停产也不是劳动者的过错,如将停工停产期间的月工资直接直接用于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也不能反映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水平,从而损害到劳动者的利益。而浙江则明确规定前十二个月的工资需扣除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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