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里的二年是指什么意思?

发布日期 : 2023-11-19 06:44:30

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员工会经常加班。加班的时候,员工又不注意收集合法的证据,很多人都想着离职以后再去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各位老铁需要注意的是,离职后去申请仲裁,你能索要几年的加班费呢?

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里的二年是指什么意思?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其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2020年7月1日李某某申请仲裁,其未就甲公司拖欠其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超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提举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李某某要求乙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其二,李某某提举的加班审批记录显示,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其存在平日延时加班2.5天、休息日加班0.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0.5天经审批同意的情形。

乙公司在本案劳动仲裁期间认可上述审批记录的真实性,且仲裁裁决作出上述认定后,裁决结果已对乙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认定李某某存在上述加班,故乙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费1258.62元、休息日加班费335.6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03.45元。

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里的二年是指什么意思?

除此之外,李某某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其进行其余加班的情况,故对其在本案中主张超出上述范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李某某于2020年7月1日申请仲裁,因此应当对其主张的甲公司拖欠其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加班费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李某某提交的加班审批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某未提交其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5日的加班审批记录的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李某某存在此期间加班的事实。

工资支付记录表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里的二年是指什么意思?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主张加班费的,根据本文标题,你只能主张2年以内的,如果主张2年以上的,你必须自己有足够的证据,否则,索要加班费会非常困难。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