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有3个关键词: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要举证已有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已公示生效。
2、劳动者已“违反”的证据。
3、劳动者的“违反”达到了“严重”程度,而不是一般性的违反。
二、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解雇违反规章制度
的员工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解雇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HR千万不能意气从事,应先检视以上证据是否齐全充分,以便进入仲裁程序后可以履行举证义务。例如想解聘一位经常迟到早退的员工,首先要证明员工手册中对于迟到早退多少频次构成“严重”程度;其次证明员工手册已经公示实施该员工已经阅读。一般情况,即证明已入职培训过、或领用员工手册、或备置在办公场所、办公网络群上供查阅。第三,证明其迟到早退考勤记录。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和通知
以上证据齐全充分后,就可以走内部流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般而言,大体流程是:
1、将查核的劳动者“”事实、记录资料告知,征求其对事实的异议;
2、在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劝辞;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如不辞,或协商不成,公司也决定解聘的话,HR启动处理流程:(1)用人的部门经理写考勤事实、处理建议
(2)人事核对用人部门的意见,核对引用的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依据,提出解聘方案
(3)公司主管行政人事副总批准
(4)HR拟写解聘决定,加盖公章
(5)发出解聘通知,告知办理离职流程和结算工资单
(6)离职流程走完,开具离职证明。
(7)做好劳动者一方提仲裁的准备,把事实、证据、流程、处罚依据等准备充足。
实际上大多数用人单位在走以上流程时都简略一些。
四、合法解除和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0元经济补偿金解聘和2N赔偿金的风险
用人单位依照以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解聘成立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不成立,则构成违法解除,依照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而第八十七条规定赔偿金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