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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赔偿|一二审:补/再审:不补

发布日期 : 2023-07-18 13:28:25
员工以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赔偿|一二审:补/再审:不补

基本案情

罗XX入职XX厂工作,担任车间主管职务。工作期间,XX厂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购买企业养老保险,其余时间没有为罗XX缴纳社保费。2018年6月xx日罗XX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并寄送给xx厂,解除与xx厂的劳动合同关系。罗XX因此向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xx厂支付经济补偿金102000元。阳江市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xx日作出东劳人仲案非终字〔2019〕02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xx厂在裁决生效后5天内支付罗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6xxx元。罗xx、xx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诉讼中,罗xx、xx厂对罗xx的入职时间、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等有争议。罗xx主张其于2002年入职xx厂处工作,入职后xx厂仅为其缴纳了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社保,之后就没有购买社保。xx厂则称罗xx于2010年10月份入职,其为罗xx购买了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社保,由于后来罗xx提出不购买社保,xx厂将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补贴到罗xx的工资

一审法院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xx主张xx厂支付经济补偿应否支持问题。罗xx入职xx厂处工作,在xx厂处担任车间主管,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xx厂提供的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等证据显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xx厂仅为罗xx购买了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现罗xx以xx厂没有为其购买之后的社保为由,于2018年6月xx日向xx厂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解除劳动关系。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xx日解除。xx厂辩称是罗xx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劳动关系解除后,xx厂应根据罗xx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罗xx,但罗xx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罗xx于2002年入职xx厂工作,相反,xx厂主张罗xx从2010年10月入职其处工作,提交有相应的缴交社保记录等证据为证,该社保记录属于社保办理机构保管的档案材料,客观真实,直接反映罗xx于2010年11月开始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最终,一审判决xx厂应支付罗xx经济补偿金xx元(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个月)。

罗xx、xx厂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

认为本案争议主要焦点为:罗xx入职时间及工作年限认定;xx厂应否向罗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xx厂承认罗xx入职时有登记,在一审亦承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此,xx厂掌握上述证据,但没有提交,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罗xx一审时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主张自2002年1月起与xx厂建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因此,罗xx自2002年1月起至2018年6月15日在xx厂工作,工作年限应为16年5个月。因xx厂未依法为罗xx缴纳社会保险费,罗xx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xx厂依法应当向罗xx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二审判决xx厂应支付罗xx经济补偿金xx元(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6.5个月)

再审法院

认为罗xx主张其自2002年1月入职xx厂,应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罗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xx于2002年1月入职xx厂工作,xx厂提交的社保缴交记录属于社保办理机构保管的档案材料,客观真实,社保缴交记录记载罗xx于2010年11月开始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无证据证明罗xx曾就xx厂未为其购买2010年10月之前的社保而主张过权利,xx厂主张罗xx自2010年10月入职具有事实依据。虽然xx厂提交的该厂员工曾某某出具的《证明》及曾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罗xx曾主动要求xx厂停止为其购买社保,但客观上可以证实xx厂确实存在部分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要求厂方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补贴到工资中发放的情况。而且,xx厂已为罗xx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了一定期限的社保费用,后续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罗xx可以要求xx厂补缴或者要求社保征收机构责令xx厂限期缴纳或补足应缴纳的费用。但本案中,xx厂2012年1月开始未为罗xx缴纳社保费用,直至2018年6月xx日罗xx向xx厂寄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长达六年半时间内,罗xx未曾就未缴纳社保费用问题向xx厂主张过权利,未曾因xx厂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而向社保征收机构寻求过权利救济,直至本案仲裁、诉讼,罗xx均未曾就补足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向xx厂提出主张,亦无证据证明社保征收机构明确xx厂未为罗xx缴纳的社保费用不能补缴,据此,罗xx直接向xx厂寄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未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罗xx主动离职,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要求xx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据不足。最终再审法院判决xx厂无需向罗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聆律评:三级法院,判决结果悬殊较大,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因人而异,如果你觉得自己占理,就可以抗争到底,但是这需要勇气,还需要点运气。打官司成败的关键就是看你能否取信于法官,即使手中的证据不利,也可争取一个不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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