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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7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发布日期 : 2024-05-31 02:36:18

#劳动仲裁那点事#

我们隆重推出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热情欢迎各位粉丝跟帖留言。本次分享的真实案例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个案例涉及的点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离职,应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黄某于2017年6月成为合肥某医院急诊科护士,月工资4000元。同年8月,医院安排黄某带薪到外院培训3个月,支付了5000元培训费。培训前,黄某与医院签订了《员工培训服务协议书》,约定培训结束后需服务三年,否则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7年12月,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于月底离职。2018年2月,黄某申请仲裁,要求医院补缴社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协助办理护士执业证变更。医院反请求黄某支付5万元违约金。

案件解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后,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医院与黄某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医院支付的培训费为5000元,黄某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此数额。最终,仲裁委调解下,医院为黄某办理了相关手续,黄某支付了4000元违约金。

启示: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超出培训费用。

  2.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按未履行的服务期分摊。

  3.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时,应明确培训费用,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

  4. 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应遵守服务期约定,如需支付违约金,应依法合理确定数额。

  5.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违约金争议时,应依法判断,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6.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劳动者应珍惜机会,履行约定义务。

  7.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约定权利义务,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75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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