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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7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 : 2024-05-30 02:21:02

#劳动仲裁那点事#

我们隆重推出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热情欢迎各位粉丝跟帖留言。本次分享的真实案例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个案例涉及的点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金。

案情简介:小华于2011年9月入职某生物技术公司,负责生物技术研发,月薪8000元。2016年12月,小华与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及竞业限制履行协议》后离职。协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1520元/月,为期两年,禁止小华在与公司存在技术或业务竞争的公司工作,违约需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公司按时支付补偿金,但一年后发现小华违反协议在竞争对手企业工作。经协商无效,生物技术公司于2018年3月申请仲裁,要求小华及其新单位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案件解析:小华在庭审中承认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否认新单位与生物技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认为补偿金过低,协议无效。生物技术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小华新单位的业务范围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并证明小华在该单位工作。仲裁委支持了公司的请求,但考虑到违约金与补偿金数额差距大,权利义务不对等,最终裁决小华支付170000元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即使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仍有权要求按平均工资的30%支付补偿。若因用人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小华以补偿金过低主张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启示: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双方均应遵守约定,违反协议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若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但这不免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3. 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依法判断,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平衡。

  5.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竞业限制的法律后果,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6. 社保基金是公共资源,任何冒领、多领社保基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社保机构应提高预警意识,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

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7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金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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