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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误算退休时间,提前一天终止合同,赔偿员工4万多

发布日期 : 2023-07-20 00:53:31

Hi,我是喜欢编口诀的唐律,今天给你分享的是《公司误算退休时间,提前一天终止合同,赔偿员工4万多》。

大连某公司因误算职工退休时间,提前一天终止劳动合同,结果构成违法,须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多元。

赵某俊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8年前与大连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保洁工作。

在赵某俊临近50周岁前一个月,公司向其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说,他因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10月20日终止,叫其于10月20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因此,公司在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未给赵某俊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

公司误算退休时间,提前一天终止合同,赔偿员工4万多

赵某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她应该工作至10月21日,公司剥夺了她最后一天的工作权利,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大连某公司支付赵某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这笔赔偿金是怎么算来的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赵某俊在大连某公司连续工作8年,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906.61元,因此,其应获赔偿金为:

8年×1个月/年×2906.61元/月×2=46505.76元。

大连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误算退休时间,提前一天终止合同,赔偿员工4万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大连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遂判决如下

原告大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赵某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大连某公司不服,向辽宁中院提出上诉。

中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被上诉人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被上诉人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上诉人关于职工退休时结束工作的具体时间及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亦未与被上诉人进行协商和约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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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口诀曰:

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有标准:

按照工作年限算,

每满一年就支付,

一个月的工资额。

违法终止或解除,

赔偿标准双倍算。

退休年龄的达到,

生日次日才能算。

用人单位若算错,

赔偿金额比较高。

(资料来源:辽宁中院(2022)辽02民终780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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