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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却要1个月后再发工资,对吗?

发布日期 : 2023-09-07 01:59:01
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却要1个月后再发工资,对吗?

相信每个主动辞职的人,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之后,都会非常关心最后1个月的工资在什么时候发放。

大多数公司都会告诉辞职者,在当月工资的发薪日发放剩余工资。

少部分公司会在辞职当日结清。

还有一小部分公司会在离职后的第2个发薪日发放剩余工资,甚至会更加延迟。

对于辞职者而言,能在离职当日发放剩余工资,当然最好;在最近的发薪日发放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对于在第2个发薪日或者更迟的发薪日发放,就难免心中不快了。有人会选择无奈地接受,有人会选择据理力争,甚至引起提起劳动仲裁。

那么,主动辞职者的工资应该在什么时候发放才合法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公司应该在员工离职当日就把工资结算清楚,并发放给员工。

但是,实事求是地说,能做到这一点的公司凤毛麟角,当然能做到的公司也是非常优秀的公司。更多的公司会选择在当月工资的发薪日发放

假如公司的发薪日是每月15日。

如果你在7月31日或之前的日期办理完离职手续,那么你7月份的工资将会在8月15日支付。

如果你在8月10日办理完离职手续,那么你7月的工资将会在8月15日发放,而8月份的工资将会在9月15日发放。

这基本上是大多数公司的常规操作了。因为公司认为员工当月离职,还没有到工资结算日,为你一个人而单独计算工资并进行各种审批流程,比较费时费力,所以,很难做到在离职当日就结清工资。

大多数离职者,也认为这么做合情合理,也就不会过多计较,接受公司的处理方式。

但是,有少部分公司的做法就让人诟病了。8月离职人员的工资,要在10月或更晚的发薪日发放,各种五花八门的理由,甚至还有连理由都不给一个的。

对于这种情形,我认为是公司滥用了离职员工的善意,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

如果员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是必然败诉的,将会被勒令结清工资。

但是,为什么明知道铁定败诉,有些公司还要知法犯法呢?

因为,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需要时间的。等到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之后,找公司调查相关情况,安排劳动调解或劳动仲裁,都需要一个等待时间。等待的时间就很可能1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如果需要调解或者仲裁,离职员工还需要请假,可能也会影响正常上班。

所以,有些离职员工嫌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晚几个月就晚几个月,无奈接受公司的制度。

但是,这是否就代表公司赢了呢?

恰恰相反,这种处理方式,对公司而言,是弊大于利,严重伤害雇主品牌的。

如果员工坚持劳动仲裁,那么公司将在劳动监察大队那留下不好的影响,很有可能将会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将会时不时地迎来各种用工检查。

即使员工不申请劳动仲裁,这种行为也会让员工带着负面情绪离开。同时,他很有可能会把这种负面情绪散播给身边的人,一传十,十传百。

随着离职员工的增加,传播负面情绪的人越来越多,传播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求职者知道这家公司的负面信息,是会严重伤害到公司形象和雇主品牌的,让招聘工作越来越难开展,优秀人才越来越不愿意进来,进而影响到公司的行业竞争力。

最后的话

对于离职员工,我的原则是:不求他在离开后还说公司的好话,但是一定要避免他说坏话。

如果认可这个原则,那么我们处理离职员工的关系时,就要让他们不带着怨言离开,工资即使做不到当日结清,也应该在发薪日结清,而不是找各种理由拖延发放时间。

公司和员工的关系,是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交换关系。当员工离职之后,即使做不到继续互惠互利,那也要避免老死不相往来,更要避免口出恶言。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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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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