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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 : 2023-12-15 02:18:19

劳动者因离职后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无法按时入职新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有义务对新公司录取过程真实性进行举证,但仅凭录用通知书是否能证实其与新公司存在录用关系?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19年9月16日入职A公司,担任售后服务经理。2021年12月31日,公司以丁某存在舞弊行为、严重违纪为由向丁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请您配合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离职流程”。

丁某称,2022年1月7日B公司向其发送offer邮件,通知其于1月14日携带包含离职证明在内的个人材料到公司报到,故当日丁某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出具离职证明。丁某称直至2022年1月30日,自己才收到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但此时已超过B公司要求其提交离职证明的时间。丁某提供了B公司落款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终止录用通知书,其载明:“您没能在办理入职时提供原单位公司离职证明,公司决定撤销提供的职务,特此通知。”故丁某认为A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使其错失了入职新单位的机会,要求赔偿损失55000元。

庭审中A公司主张,丁某的确于2022年1月7日联系公司提出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当时回复丁某会协调开具,让丁某提供邮寄地址,丁某坚持1月10日自行领取。然而10日当天,丁某未前往公司,也并未联系公司工作人员。直至2022年1月28日,在丁某迟迟不来公司领取,且未主动与公司沟通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公司自行向丁某此前提供的住址邮寄离职证明,后显示邮件被拒收。1月30日,公司再次联系丁某索要地址,丁某此时才提供现住址,当日邮寄证明被丁某签收。

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编辑

法院判决

庭审中,法院询问丁某具体面试、入职新公司的经过,丁某称“是第三方猎头公司找到的自己,后经过腾讯会议进行的面试,但自己在此期间换过手机,无法查询到当时记录。”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丁某虽提交B公司的录用通知书、终止录用通知书,证明其与B公司录用和终止录用的情况,但其应聘的职位系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标准较高,其自述系通过第三方猎头公司介绍入职,但丁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第三方猎头公司沟通过程或者其与B公司沟通过程、面试流程、面试形式、报到情况等,法院无法仅通过两份通知书认定B公司录用丁某以及因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不予录用丁某的事实存在,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丁某的主张,故丁某要求支付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丁某虽主张因公司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不能入职B公司造成损失。丁某举证过程中仅出具了录用通知书及终止录用通知书,但是入职的证明并非仅凭一张录取通知书,还应包括沟通、面试、发放录取通知书、确认接受录取通知书、报到等一系列过程,劳动者需对入职过程进行举证,以及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未能成功入职新单位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不能仅凭录取通知书就主张相关损失。为劳动者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系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避免因延迟开具离职证明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来源:顺义法院

文字:郭姗姗

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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