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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手记之十六:公司注销,工资还能索要吗?

发布日期 : 2023-07-13 00:19:30
律师接待手记之十六:公司注销,工资还能索要吗?网站提供图片

当事人先生29岁,黑龙江人,2019年到位于天津郊区的某制造公司从事操作员,月薪6400元。2022年5月,公司开始拖欠工资,至今未付郝先生2022年5月及6月工资共计12800元。郝先生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开庭时发现公司已经被注销,于是仲裁委将案件撤销。与郝先生类似遭遇的工友十几人,涉及金额三十多万。

郝先生找到律师,询问如何处理。经查询,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注销,时间点在郝先生提起仲裁后,开庭之前。

根据民诉法规定,虽然公司被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张应承担给付工资的民事责任,律师建议郝先生向法院提起以张某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诉讼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注册成立公司是为了和五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使用五公司四条酸洗线,对外加工酸洗带钢,货源由自己公司负责,加工费每吨45元承包给了刘某,签的有劳务合同,加工费按约定付清,工人的劳务费由刘某负责,拖欠的劳务费自己公司没有偿付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刘某与包括郝先生在内的工人签订了《劳务合同》

先生是否与张某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否向公司主张欠付劳动报酬呢?

虽抗辩称自己公司将其酸洗生产线外包给刘某因郝先生张某公司符合劳动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郝先生工作期间所需生产资料由公司提供,其被纳入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按照公司指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提供劳动,同时,郝先生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而非一次性的,郝先生所获取的报酬也具有固定性,结合张先生自认公司为郝先生缴纳了商业保险等事实,最后先生与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属性特征,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据此,张应对郝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的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负举证责任。因张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公司已足额支付郝先生2022年5月及6月份的工资,院对郝先生要求张支付欠付2022年5月至6月工资12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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