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待手记十八:员工请病假公司不准,以旷工解除解除合法吗? 律师接待手记十八:员工请病假公司不准,以旷工解除解除合法吗?](/upload/images/zhiChang/2023-07/49/1e76b5dfc34c273f69f2e56da75948f3.jpg)
来访人高女士,2019年3月25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营业员工作,期限二年,后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3月24日。
2023年2月28日高女士因病请假,2023年4月17日请假期满后复查,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建休两周。高女士将该请假手续提交给公司,公司告知药费清单未满200元,不符合公司制度,要求高女士补齐相关手续,高女士将医院规定告知公司,认为药费以实际消费为准,医院无法随意提高药费金额。2023年4月22日公司再次通知高女士补齐单据,高女士仍继续休假。
2023年4月26日公司以高女士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未按公司规定及考勤制度提交规范的请假手续,且未到岗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解除与高女士的劳动合同。
高女士咨询律师想提起仲裁,询问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显然,公司以药费清单金额达到规定的要求(200元以上)而认定高女士未请假属于旷工不成立。
旷工属于劳动者无故不上班或没有正常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即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旷工应以劳动者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高女士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有实际的医疗费用,医药费用的高低不应当作为认定病假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设定数额显属不妥,对于未上班高女士并无主观过错,公司以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高女士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