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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待手记之十九:公司依据不合理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 2023-07-21 00:17:52
律师接待手记之十九:公司依据不合理的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网络提供图片

来访人张师傅,电工,因从公司洗手间拿三卷纸先放在工具箱,拿回家了两卷,将剩下的最后一卷纸拿走时,在厂门口被保安发现。公司找他谈话他承认还曾从碳弧气刨钳上截了两米左右线缆拿回家。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本人愿意按照公司制度,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后公司解除了与张师傅的劳动合同,依据为公司《员工手册》劳动纪律第9.4.3条中第6款之规定”,解除类别是“合同期内严重违纪辞退”。

该公司《员工手册》第9.4.3条规定的给予立即解除处分的不良行为中第6项为“虚报、冒领财物,或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劳动纪律管理部分规定了劳动纪律管理的基本原则、处理类型、细则、程序及纪律处分听证会等内容。其中处理类型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三类。但是该部分第9.4.2条规定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的不良行为中第2项为“侵占公有财物,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公司财物出厂”。

针对张师傅的行为,根据两个条款可能得出警告或立即解除两种不同的结论,况且第9.4.3条规定未就盗窃数额、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做出区分,仅凭行为性质而不考虑其他因素既不客观的,也不公平。虽然张师傅携带出厂有两卷卫生纸(非整卷)及一节约两米长的电缆线,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该予以处罚,但无论从物品价值、情节、过错程度还是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上看,均无法得出张师傅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立即解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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