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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忧|公司高管突然被开除,理由竟是离婚没报备?

发布日期 : 2023-12-30 01:48:44

解忧|公司高管突然被开除,理由竟是离婚没报备?



题图:网络图

上海某公司高管杜先生有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离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动报备?!
原来,杜先生于2017年2月进入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杜先生升任为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
杜先生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因此,2021年1月,公司向杜先生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2021年2月,杜先生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年终奖、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1月的销售奖金。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公司需支付杜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但无需支付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大多数网友都站在杜先生一边,认为公司管得太宽,离婚是隐私,不应该成为开除的理由。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公司的规定情有可原,尤其是这年头存在为了买房或其他理由而“假离婚”的情况,万一杜先生给前妻及其亲朋好友输送利益,怎么办?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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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易断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公司规定高管要申报家属关系,本质是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因为中国企业目前的工商信息在网上是公开透明的,都能检索到其法人、股东、高管等信息,如果杜先生在公司担任高管,把所有的采购都交给自己老婆成立的皮包公司,从而中饱私囊,这是所有企业都无法容忍的。
但是杜先生申报了已婚,也就是在公司所登记的信息里,他的前妻虽然在法律上已无关系,但是公司仍然标注为妻子,事实上是对杜先生实行了更高的标准。所以网友说“给前妻输送利益”是不成立的。
如果杜先生离婚后再婚,但是没有及时申报,那公司开除杜先生还稍微站得住脚,因为杜先生的利益攸关方更改了。如今仅仅是离婚状态,虽然字面上符合婚姻关系的变动,但是对公司而言无实际利益威胁。
掌柜认为,该公司并非不知道这一层的逻辑关系,只不过是假借规章行裁员之实。所以法院的判决也是支持杜先生的主张。希望网友们都能擦亮眼睛,对于每一条规章制度都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不要被字面意思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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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内斯

职场隐私权如何界定?



一方面,根据上海市总工会的说法,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员工的婚姻状况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查询更不能因此而开除劳动者。

另一方面,如果杜先生所在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状况的确需要披露。毕竟高管婚变导致股权重大变动,或者可能会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此时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和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保护应该优先于公司高管的隐私权,其婚姻关系的变化就应该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但杜先生是2017年12月离婚的,而他2020年才出任高管,也就是说,担任高管期间一直是离异状态,那就不涉及婚姻状态变化影响股价的可能。
所以,用人单位因为杜先生没有及时披露离婚情况而因此解雇他,于法于理都说不通。而且,在不涉及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利益时,高管的隐私权也应得到保护,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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