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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出现差异,后期员工主张拖欠,可以吗?

发布日期 : 2023-12-31 02:03:05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劳动者会在离职协议上签字确认离职相关事项,但是很多劳动者在签字之后,又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而且劳动者自己会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遇到公司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员工取保候审期间的工资出现差异,后期员工主张拖欠,可以吗?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就工资差额一节。甲公司在仲裁阶段否认李某某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提供劳动,诉讼中又改称李某某继续提供了劳动,但无法像取保候审之前一样提供劳动,该公司前后陈述存在矛盾。

另外,2020年4月30日之后甲公司虽将李某某免职,但根据李某某提交的甲公司认可真实性的2020年5月至12月的工资单,李某某的岗位工资一栏仍显示为31567元,但每月有“其他扣款”15784元,李某某亦提交证据佐证其曾就每月工资减半发放事宜提出过异议。

因此,在甲公司未就曾与李某某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按照李某某的原工资标准向其补发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

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关于该项的裁决金额未超过法定标准,因此甲公司要求不支付李某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117656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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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李某某主张的工资差额一节。《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就工资问题只约定了2020年12月工资结算事宜,并未记载甲公司存在拖欠李某某工资的情况,李某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就工资差额提出过异议,且甲公司已按协议内容支付了李某某2020年12月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对李某某所持的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甲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工资差额。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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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和公司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被公司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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