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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孕期女员工被“找茬式”解雇,法院力挺恢复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 2024-01-09 00:24:30

震惊!上海某公司以早退为由解除孕期女工劳动合同,究竟是合法行权还是刻意找茬?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颇具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揭示了企业用工过程中对规章制度执行合理性的深度探讨。

上海杨浦区,孕期女员工被“找茬式”解雇,法院力挺恢复劳动关系
上海杨浦区,孕期女员工被“找茬式”解雇,法院力挺恢复劳动关系

顾女士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员,在2022年4月遭遇了一次意想不到的打击。公司突然以其在2021年内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为由,断定她构成事实早退,并以此为据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根据公司提供的依据——员工手册规定,月内早退3次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然而,戏剧性的是,在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前,顾女士已确认怀孕,故此选择诉诸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顾女士坚决认为自己入职以来一直严格遵循公司所知的考勤制度,即每月平均工作时间达到每日8小时,并未破坏或对抗公司管理秩序。事实上,公司在发现所谓“早退问题”之前,从未对她上下班时间提出任何异议或纠正措施,且2021年的工资始终正常发放,并无扣除早退款项的情况。鉴于她在接收到解雇通知时正处于孕期,顾女士坚信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应依法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方面则坚持认为,顾女士在入职时已阅读并自愿签署员工手册,明确知晓出勤不满8小时即视为早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公司强调,在做出解雇决定时并不知情顾女士怀孕情况,因此认定解雇行动合法。此外,顾女士原岗位已由其他员工顶替,公司认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海杨浦区,孕期女员工被“找茬式”解雇,法院力挺恢复劳动关系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指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企业在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不仅要审查相关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虽以上下班时间为基准界定迟到早退,但并未在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下班时间,导致关于早退规定的适用条件模糊不清。同时,将日工时不满8小时直接定义为早退的做法缺乏明确依据和合理性。

经过详细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以数日工时不满8小时作为早退论处缺乏充分依据且不合理,顾女士的行为未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考虑到保护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女职工权益的重要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顾女士诉求,恢复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此案引起了公众对职场女性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对此,你如何看待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如何平衡公正性和人性化?面对类似“找茬式”解雇,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和建议,共同探讨一个更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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