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 : 2024-04-23 01:18:16
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案件事实:

高岩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建筑公司支付高岩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10日扣发的工资9139元(11月份、12月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高岩于2015年5月14日入职东方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20日,约定高岩从事设计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安排。高岩应发工资(含个人社保923.5元、公积金1032元)4600元,此外还有1000元奖金。2020年11月公司发放1030.5元、12月发放1030.5元。2020年11月10日,东方建筑公司向高岩发送《关于高岩到BIM所工作决定》,载明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决定高岩2020年11月11日到BIM所报到工作,你须在BIM所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工作,如你不服从公司管理所造成一切后果自负。2020年11月17日,东方建筑公司再次发放通知一份,载明: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决定并书面通知你到BIM所(依旧系设计岗位)报到工作,你虽收悉,但自2020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你都没有按时去BIM所工作,没有接受BIM所的工作安排,本公司认为,你不按时到岗的此段时间,视为旷工。现再次通知你,2020年11月20日前到BIM所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如你仍旧不服从公司管理,为严肃劳动纪律,届时公司只能对你予以开除处理。2020年11月24日,公司再次发出通知,载明:高岩,2020年11月10日和2020年11月17日,分别两次发文通知你前往BIM所工作,至今没有去。再次通知你,因你不胜任景观设计工作,现公司决定你调到BIM设计工作,限你于2020年12月9日前到BIM所工作,接受BIM所的工作安排,不按时到BIM所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的视为旷工,停发全部薪资待遇。同时抄送东方建筑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2020年11月11日,高岩在微信工作群中询问调岗事宜:1、BIM所报到后的工作内容没有说明,是从事景观设计还是BIM软件应用与研发?2、变更劳动合同后的劳动报酬按什么标准发放?3、变更劳动合同却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求像过去2年一样继续不签劳动合同?并@公司领导,但无人回复。2020年11月18日高岩向东方建筑公司发出拒绝调岗声明,认为是逼迫其离职的手段,工作调动不具有合理性,违反诚信原则,对于擅自调岗降薪的决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要求继续从事景观设计岗位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明确答复,在得到书面回复前依然在公司景观组工作。

高岩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10日工资11200元。仲裁庭审中,东方建筑公司提供了2020年11月11日、17日、24日的三份通知,其中11月11日、11月24日的通知内容与高岩提供的均相同,2020年11月17日的通知与高岩提供的通知存在不一致之处,公司提供的通知中有(依旧设计岗位,薪酬待遇不变)的字样,而公司向高岩发出的通知中系(依旧设计岗位)。2021年2月10日,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鼓劳人仲案字[2021]第121号仲裁裁决书,认为东方建筑公司向高岩发出的通知中明确了岗位不变、薪资不变,高岩仍到岗提供正常劳动,其主张补发工资的仲裁请求不应支持,高岩诉至一审法院。

在本案审理中,东方建筑公司提供BIM所4名员工工资(均包含奖金1000元),实发工资分别为4497元、3052元、3334.50元、3478.66元。高岩认为这4名员工工资数额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其工资待遇没有关系,工资数额应当以书面约定为准,且从工资表来看,除了BIM所负责人,其他人员劳动报酬均低于高岩劳动报酬,如果调到BIM所,其劳动报酬就算按照其他BIM所普通员工最高水平发放,劳动待遇也会降低。东方建筑公司确认如果工资正常发放,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10日少发的工资(税前)为9139元,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和公积金实发工资少发5228元,但因高岩未正常提供劳动,不应发放上述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合法,且具有合理性。本案中,东方建筑公司将高岩的岗位由景观设计变更为BIM所,变更理由为高岩不胜任景观设计工作,对此没有提供高岩不胜任景观设计工作的证据。另外,公司向高岩发出了调岗通知,并未明确告知调岗后的薪资标准,在高岩多次询问后依然未进行回复。从BIM所其他员工来看,其实发工资低于高岩在原岗位的工资,故东方建筑公司调整高岩的岗位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补发高岩工资,合计为522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高岩工资5228元;二、驳回高岩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东方建筑公司应否向高岩补发工资5228元。

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如何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用人单位若无正当理由,在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东方建筑公司以高岩不能胜任景观设计工作岗位为由,将其工作岗位调至BIM所。首先,东方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高岩无法胜任原有的景观设计工作岗位;其次,即使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要对高岩进行调岗,其也应当事先告知新岗位的内容及相应待遇,本案中,东方建筑公司发送给高岩的调岗通知中,并未向高岩明确新岗位的待遇及内容,高岩为此书面询问公司未果的情形下,有权在原岗位工作,此情形不应视为旷工。东方建筑公司扣罚高岩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东方建筑公司需要补足高岩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月10日的工资差额522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东方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