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一件特别有意思,也特别奇怪的事儿,是关于雇主责任险的。
不论你是雇主还是雇员,下面的内容对于你可能都有参考价值。
在雇主责任险中,有一个附加险,名为“附加24小时意外险”。
这个附加险用来干嘛的呢?因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一般仅限于雇主(企业)需要承担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的情形,通常就是工伤。所以保障的时间,自然也就只限于工作期间。
附加24小时意外险,顾名思义,将雇主责任险的保障期间扩展到了全天24小时,而不仅限于工作期间。
原本这是一项扩展雇主责任险,提高保障范围的好产品。
但没想到,就是这个附加险,却成为了不少保险公司浑水摸鱼的“套路”。
我们先看两个结果相反的判决书的案例。
判决书一:(2022)粤06民终13219号,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X公司为员工龙某投保了某某财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该附加险约定条款如下:
“本保险的承保时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龙某在一次非工作期间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不用赔偿。其理由总结一下,可以概括为:该附加险只是扩展了主险的保障范围,但附加险并不能改变雇主责任险这项主险的性质,企业对雇员的意外事故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依然是雇主责任险是否赔付的前提条件。
判决书二:(2022)粤06民终2690号,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按约定赔偿。
Y公司为员工朱某投保了某某财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该附加险约定条款如下:
“本保险单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伤残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内发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医药费用(社保范围内用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为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注意,该条款并没有判决书一中提到的产品的条款中约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这一句话。)
朱某因亲戚结婚需要,在祠堂使用磨砂轮机切割木柴,期间切伤左足两只脚趾。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依据是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作为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仅在雇主需对雇员的意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
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该赔偿。理由是:附加24小时意外险条款中没有任何条文明示保险人仅在雇主需对雇员意外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两份判决中,雇员均是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但是法院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为什么?
条款约定内容的差异是关键!
判决书一中,就因为条款中约定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这句话。就表明,只有在被保险人(企业)需要为雇员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胜诉也是意料之中。
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常见的有三种:
1.仅扩展时间至全天24小时,但企业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
2.不仅扩展时间至全天24小时,而且不论企业雇主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
3.跟2相同,但是只赔偿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不赔偿意外医疗。
如果投保雇主责任险,希望扩展员工的24小时意外保障,那么就需要特别注意了,即便是同一家保险公司,该附加险的版本也不一样。有时候,保险公司出于竞争,虽然给你的保险看起来包括了这项责任,但其实根本不是同一个版本,而企业就成了被套路的对象。
最好的,当然是投保上述三种中的第2种。即便保险公司拒赔,闹上法庭,只要符合条款约定,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