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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 2023-10-02 02:15:54

某日化公司是某集团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今年春季,经总公司同意,该日化公司刘经理招聘了4名员工。刘经理打算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用工合同,但是员工朱某认为,发生纠纷后找分公司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分公司招聘员工,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呢?

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案例中,刘经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而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该日化公司作为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总公司的任何委托,就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员工朱某等4人签订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用工资格,此外只有在获得用人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招用劳动者,这是一种委托行为,受托的结果归于委托单位,因此应有委托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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