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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主张超过2年以上的工资差额部分,应该由谁举证呢?

发布日期 : 2023-12-09 01:07:25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劳动者离职的时候,会向公司主张两年前,甚至是三年前的工资差额部分。比如说,你2015年进入某个公司,离职的时候已经是2020年了,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拖欠你2015年、2016年或者2017年的工资差额,会得到仲裁委与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吗?

如果你主张超过2年以上的工资差额部分,应该由谁举证呢?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2020年12月4日李某某申请仲裁,其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门店奖金的提成差额、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均已超过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周期,李某某应就甲公司拖欠其上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某虽主张甲公司恶意更改奖金核算规则,但录音中显示其对2015年11月起实施的制度执行无异议,有异议的仅为不能据此核算此前月份的提成。

甲公司工作人员向李某某解释了2015年10月门店奖金的核发方式与数额,李某某表示其并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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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甲公司已表示无法核实案涉奖金的核算方式及是否支付加班费,李某某提举的证据显示不足以证明推翻现有证据显示内容,无法证明甲公司拖欠其案涉门店奖金及休息日加班费,亦表示其对门店奖金的主张数额为概数,针对门店奖金的发放并无证据提交,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其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门店奖金的提成差额、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均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具体至本案中,李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仲裁,其要求甲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门店奖金的提成差额、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均已超过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保存周期,故李某某应就甲公司拖欠其上述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你主张超过2年以上的工资差额部分,应该由谁举证呢?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三,在和公司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依据法律依据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企业工作,被公司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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