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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未签合同,可以主张2倍工资差额吗?

发布日期 : 2023-10-28 01:20:53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会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所谓的聘任协议,或者聘用协议。但是没有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如果后期员工离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吗?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

聘用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未签合同,可以主张2倍工资差额吗?

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李某某与振东分公司曾签订有聘用协议,协议中加盖有甲公司印章及李某某签字,且聘用协议中对李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与劳动者权益紧密相关的事项均有明确约定,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未侵害李某某的劳动权益,故李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无需支付李某某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206.90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主张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公司作为负有用工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未能对此提交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二审法院对其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聘用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未签合同,可以主张2倍工资差额吗?

李某某主张其工作至2020年10月,但其在此前仲裁申请书自述2020年7月3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本案中主张的解除时间不相符,其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且李某某未能就2020年5月15日后仍持续稳定工作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李某某、甲公司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上诉主张均不予采纳。

如前所述,因李某某未能就2020年5月15日后仍持续稳定工作提交有效的证据,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李某某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生活费亦无不当。

李某某上诉请求按照聘用协议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甲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李某某上述期间的生活费无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聘用协议已经签订,但是未签合同,可以主张2倍工资差额吗?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李某某与振东分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上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合同期限等均有明确约定,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体要件,能够起到固定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作用,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李某某上诉请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公司已经签订了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内容和劳动合同相似的,那么这个聘用协议就视为劳动合同,大家明白了吧?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评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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