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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发过的工资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发布日期 : 2023-08-14 16:54:36
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发过的工资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

劳动者曾在原告单位下级单位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2019年4月玻璃公司准备工商注销,多次与被告协商将劳动合同主体由玻璃公司变更为原告,协商失败未能进行变更。后原告单位一直向被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公积金。2021年12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定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经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维持了劳动仲裁的裁定。据此,原告认为其并无向被告发放工资的义务,被告相关财产权益的取得不存在法律依据,且该不当得利的取得已经对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劳动者返还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原告单位曾在2019年5月29日向被告劳动者发出的通知中称被告“将由原告单位保障平台统一管理,自2019年7月起暂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后在奉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原告辩称“系基于被申请人关联企业玻璃公司与申请人劳动争议尚未明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了玻璃公司安置其员工,出于人道主义发放申请人生活保障费用”2022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中,原告又称“在这期间玻璃公司有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的生活费,实际并非工资上面标明工资只是财务为了做账需要”。

通过上述梳理可知,原告支付的款项由起初的“暂”付生活费,演变为对被告进行“托管”“目前的下岗生活费今后由本公司承担”,随后进一步明确为“劳动争议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发放”、“生活保障费用”。尤其是后期表述的“出于人道主义发放”,虽然原告解释该表述的前提为劳动争议纠纷未决,但是,“人道主义”更强调自愿性、补偿性、援助性被告根据原告的表述,将系争款项的发放理解为不以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结果为前提,即无论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决断原告均“出于人道主义发放”,该理解并未超出对原告表述内容的文义解释,也未超出生活常理。故被告关于其系因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发放”而取得系争款项的抗辩,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因原告“出于人道主义发放”取得款项于法无悖,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那么,员工原本依据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利益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被否认,是否就意味着一定会被认作不当得利?我们说,并非如此。

既然不当得利是指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我们反向推之,只要证明该笔利益有一个合法的基础,不当得利便不能成立。在我代理过的一起基于劳动关系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中,企业曾在仲裁过程做出“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生活保障费用”这一陈述。作为突破口,我将开庭过程中提出了“企业在本案中向员工支付的工资系其出于人道主义自愿支付”。这一观点最后被法院采纳并驳回了企业的钱全部诉请可见员工原本依据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利益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中被否认,并不一点就意味着会被认作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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