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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涉“刑”,用人单位需否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 : 2023-09-26 01:06:34
员工涉“刑”,用人单位需否支付工资?

——缓刑、假释、取保、监外执行、被拘留、无罪释放……等情形,应如何处理?

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主要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的情况

(1)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2)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3)员工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情况

(1)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期间未提供劳动的;

(2)员工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3.员工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

根据被判犯罪的时间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还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有两种不同做法:

(注:《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员工被判犯罪的时间,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之后被改判无罪的

①如企业仅仅是因为员工被判刑,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应恢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②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文号:劳办发〔1997〕40号)的规定,企业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

(2)员工被判犯罪的时间,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之后被改判无罪的

①如企业仅仅是因为员工被判刑,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注:详见本文后附判例,(2020)甘09民终1398号];

②员工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企业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可以由劳动者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该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

(注: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相关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劳办发〔1997〕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相关判例: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甘09民终1398号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L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客观上无法及时向其就职的单位请假,故上诉人以李某进无故不请假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而以此为由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因L某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20年11月30日到期,一审法院判决恢复L某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系合法解除及劳动合同临近届满无恢复必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附:该案一审情况:

一审判决:

1、恢复原告L某与被告J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驳回原告L某的补发工资、恢复名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J单位负担。

一审判决理由(部分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4月19日被批准逮捕,直至2019年5月30日被无罪释放,该期间原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在2018年3月22日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和无法及时到岗上班存在客观上的不能,不存在能够上班或履行请假手续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之故意,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原告主张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其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请求矛盾,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该院不予处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原告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向被告提供劳动;2019年5月30日被释放后,原告应知被告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原告至同年10月16日才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该期间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劳动,且未能正常上班的责任在于原告,故其要求补发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工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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