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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茂普法: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发布日期 : 2023-09-12 02: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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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不同于正常的工资,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使职工生病时能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休养,国家专门规定了职工生病的医疗期。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该文件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和茂普法: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职场案例:

郑丽于 2007年11月19日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10年期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 6800元。2016年1月,郑丽因感病休病假至 11 月 30日,上班后,公司即通知郑丽解除劳动合同。郑丽于2016年 12月27 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差额 5900 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58100元。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郑丽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对职工患病所享受的医疗期已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且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企业按劳动者工资的100% 支付病假工资;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且连续工龄满3年以上的,企业按劳动者工资的60% 支付疾病救济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病假工资的

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所在岗位正常出勤工资的70%确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向郑丽支付 2016年1月至11月30 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 5969 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58100元。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本条中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并未说清楚。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笔者一直往前在找,属于法律法规范畴的,可能是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失效)。该文件第 16 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仍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很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该文件一直都没有被明文废除,但实践中已很少适用该法规,还是得依靠地方法规和文件进行实务操作。在本文开头,笔者已对职工患病应享受的医疗期的规定进行了解释,职工患病期间的病假工资是与工龄挂钩的,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只是对职工病假工资作出的兜底性条款。现实中,企业职工休病假所获得的病假工资并非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80%,因为企业大都将职工在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进行了约定。法定的病假工资只规定了劳动者患病的最低保障,如果用人单位对此有相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有约定,而规定或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时,应该按照单位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来执行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在生病时,单位除应给予医疗期以外,还应当支付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对于工资基数,依照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上海市则允许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病假工资基数:上

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人社综发[2016] 29号)第9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 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号)第21条规定、“劳

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关键词:

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和病假工资两项待遇。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作出的兜底性条款,并非规定按此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和茂普法: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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