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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能视为劳动合同法吗?

发布日期 : 2023-08-09 18:16:58

#普法进行时#

问题的提出

「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能视为劳动合同法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倘若「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若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考查该书面文件形式外,重点应考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邀请函》等文件中并未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及具体工作地点,从《录用邀请函》的内容看,仅是公司同意录用金阔工作,该《录用邀请函》上并无明确工作地点的约定,只是确定了报到地点,故用人单位主张上述邀请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1]

乙说:认为只要具备劳动合同的主要事项即可,包括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劳动关系主体。缺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作地点等要素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

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仅仅限于劳动合同书,以非劳动合同书的形式的文件为载体约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该文件亦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录用通知书》虽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其记载的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双方均无异议,即双方就工作岗位、薪酬标准、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等内容已达成合意,劳动者入职后亦按此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故该通知书从形式上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虽然《录用通知书》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条款,但并不影响已约定条款及整个文件的效力,其可以起到与书面劳动合同一样的实际作用,[2]

「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能视为劳动合同法吗?

笔者支持后者。

无论系《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对于合同缺乏必备要素皆持较为开放的态度。合同签订的主体适格,双方约定的事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可以通过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得以实现。

通俗的来说,民法的目的在于促成合同,促使交易的发生。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不仅兼具国家的管理特征,也有民法的意思自治体现,譬如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双方可以对部分事项进行协商。因此,在促成合同的前提下,促使劳动关系的稳定,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也是劳动法的着眼点。

立法者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对薪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以及工作年限等要素进行变更,从而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根本权利,使得劳动者苦于没有证据陷入维权困难的窘境。

譬如社会保险,属于法定强制缴纳的事项,双方无需约定也应当缴纳。

对于劳动条件以及劳动保护,倘若用人单位未提供则更容易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然会竭力避免,而且用人单位的生产作业在实践中受到多方因素制约,譬如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上下游供应链的监督、产品生产标准等。

对于工作地点。倘若劳动者已在工作岗位持续工作一个月以上,可以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进行了约定。若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对于不不合理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视情况予以拒绝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审查「入职申请表」「录用通知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应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从而避免过度保护劳动者。

[1](2021)京01民终8083号

[2](2021)沪02民终5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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