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赵女士
成功应聘到一家文化公司
入职后发现工作内容与约定不同
想辞职却被告知须赔偿2000元
赵女士到底该怎么办呢?
一起回顾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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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女士毕业后到文化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约定赵女士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但入职后文化公司让赵女士去街头发小广告,而且每天都规定任务,要求赵女士从早上8点一直发到晚上7点,并称不这样工作就不发工资。
赵女士向文化公司提出异议,但文化公司拿出劳动合同称:不干可以,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赔偿单位损失2000元。那么,此时赵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解除后是否需要向文化公司赔钱呢?
法律解析
赵女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文化公司赔偿,只要赵女士的离职手续合法,那么文化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赵女士支付赔偿金的。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赵女士去文化公司工作后,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安排工作,对此,赵女士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赔偿文化公司损失。
法律链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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