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二、文书展示
三、顺创服务和办案过程
这个时候陈先生有些动摇,但代理律师结合事实情况、有关法律规定、社保局赔付标准等为陈先生争取到了更高的赔付标准,即对于建筑工地受工伤的劳动者,如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深圳市社平工资予以赔付,即12964元/月。最后,仲裁委支持了我方主张,详见仲裁裁决书。
四、顺创律师提醒
1.在建筑工地上工作受伤,伤者无论与承包单位有无劳动关系,即使第一天上班,上班时间较短,即使1小时,均可申请认定工伤,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具有时限。在建筑工地受伤,所涉工地项目一般参加了项目险,如在其中受伤,可在认定工伤、确认伤残等级后向社保局申领工伤待遇偿付。对于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担心律师费承担,在深圳提起劳动仲裁,可主张公司方承担律师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别提醒,有些劳动者本可得到十几万的赔付,因为不懂法,与公司协商成几万元的赔付,这差距有十万元以上。如发生工伤,建议先咨询律师了解清楚自己的权益再做决策。
2.对于公司而言,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于建筑行业的公司而言,依法及时购买项目险,规避工伤风险。发生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局申领工伤待遇。
五、顺创律师建议
在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与陈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公司购买了建筑工地项目险,因此社保部门核准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748元。本案与笔者上期发布的一篇案例文章有所相似,都是建筑公司与分包工程员工之间的工伤赔偿待遇纠纷,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公司承担的是主体用工责任,所以公司仍需进行赔偿!
上期文章:
1.员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上班。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一个月内发生很多意外情形,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急着用工而又继续用工,导致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出现,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法律风险。(本文案例中,顺创律师有为陈先生向南方建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建筑公司是分包工程,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即该诉求被仲裁委驳回。但对于其他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2.员工应先缴纳工伤保险,后上班。很多老板和HR对一线生产操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意识比较强,但对于办公室或者行政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却不积极,以为他们发生工伤保险的几率很小,不缴纳或者延迟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很常见,因此,一旦发生工伤,全部责任将由用人单位买单。同时,任何部门用工都应形成习惯,先缴纳工伤保险,待工伤保险生效后再安排员工上班,否则相关损失将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中的南方建筑公司由于有购买项目险,所以减少了部分损失,因此无论什么单位,在劳动者正式上班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等险种)
4.员工工伤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支付。工伤伤残津贴为按月支付,但如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户籍又不在当地的,法院可以判决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伤伤残津贴,支付标准为一次性支付十年。
6.由于停工留薪期间不存在加班,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不包括加班费。(这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冲突,值得商榷)
六、有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难以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应当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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