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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案

发布日期 : 2023-10-29 01:53:44
劳动仲裁: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案

在求职的征途上,我们常常会遇到一道坎,那就是那几个月的试用期。这是用人单位为了检验求职者是否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并展示自身实力的一种举措。然而,让人痛心的是,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这个制度,把它作为降低成本的手段,而非真正评估求职者的表现。下面我们来看看刘永红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案:

案例背景:

刘永红在深圳一家电子厂担任质检员职位。当初入职时,公司与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即将满三个月的时候,公司通知刘永红试用期不合格,并要求其直接结工资走人。刘永红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因此对公司的决定感到不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永红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

各方主张的详细案情:

刘永红主张自己工作认真、负责,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因此试用期应当顺利通过。同时,刘永红认为公司在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其试用期不合格,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刘永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主张刘永红在试用期期间工作表现不佳,存在多次检查失误和质量问题,没有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因此,公司在试用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认为刘永红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机构驳回其申请。

双方证据材料:

刘永红提供了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作表现情况。

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考核标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刘永红的工作表现没有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以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不能证明刘永红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其他法定情形的情况,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根据本案的案情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仲裁机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审理。首先,仲裁机构认为刘永红在试用期期间工作认真、负责,没有违反公司的任何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其次,公司在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刘永红试用期不合格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刘永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公司应当向刘永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数额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得出。同时,仲裁机构还要求公司在今后的用工过程中,应当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劳动者,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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