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顶部

集团规章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子公司员工?

发布日期 : 2023-08-06 18:43:57
集团规章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子公司员工?

集团企业中,一般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多种分支机构。

由于接受集团统一管理,在拟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般由集团牵头拟定,而分子公司则直接使用集团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

因为大家都认为,一个体系内,集团的规章制度直接拿过来用天经地义,还能节省时间。

但是,如果分子公司真的出现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我们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会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因为集团规章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尚没有定论,观点存在分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也不相同。

在全国各省市,只有江苏省对于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八条规定,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该规定有条件的支持了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

下面,我们分别针对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三种类型分支机构,来探讨一下适用集团规章制度的问题。

集团规章制度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分子公司员工?

一、 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描述看,集团公司的主体与子公司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子公司应针对集团规章制度在内部再次履行民主程序并对子公司员工进行公示,完成这个转换过程才可以适用。

另外从看到的部分案例,以及江苏省的特殊规定,只要子公司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告知,员工知晓,便可以适用子公司。这是另外一种观点。

二、 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分公司只需将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公示告知,员工知晓,该规章制度便可以适用于分公司。

但是由于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建立劳动关系,也有观点认为分公司仍需要履行制度民主程序和制度公示,集团规章制度才能适用于分公司。

三、 办事处

办事处与子公司、分公司性质不同。

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无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支付工资、无法缴纳社保,一切都需要公司处理。

因此,办事处适用于集团规章制度,不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务上,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

核心的是需要考虑各地区制度差异,如婚假天数的差异、育儿假政策的差异,这些部分,需要在内部制度中进行明确,员工适用于当地政策。

四、解决方案

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为减少企业管理风险,确保集团制度能够有效适用于分支机构员工,可以考虑选择以下不同措施,增强这种适用性和制度有效性。

(一)实现集团制度在分子公司的内部转换

分子公司使用集团规章制度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对制度进行公示,实现集团规章制度在子公司的合法转换。

这种方式应该是最安全稳妥的一种形式。

其实就是在分子公司内部再次履行一次制度民主流程和公示告知流程。

(二)让分子公司员工参与到集团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来

如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均有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则在讨论制定集团规章制度时,让他们共同参与进来,并保留相关的讨论参与的证据。

如子公司没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可以将集团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通过全员邮件、办公通讯工具(企业微信、钉钉、飞书等)进行全员发布,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

这个过程可以证明集团规章制度拟定或修订时,征询了分子公司员工意见和建议,履行了制度民主协商的程序。

在发布制度时,也应该针对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全员进行发布。

如果以上措施操作均有难度,无法达成,那首先应保证集团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履行了民主程序,在进行集团规章制度发布时,应将分子公司员工全部纳入到制度发布范围。

以上问题,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够识别出劳动关系所属机构与规章制度发布主体不同,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文章

最惹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