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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直接以新制度内容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 : 2023-11-02 01:54:02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为了拟订有效的规章制度,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制订一个专业的制度内容,但是公司直接拿出来使用,向员工告知制度按照新的标准执行,有效吗?如果公司以新制度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辞退吗?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甲公司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制定的《全体顾问岗位工作规范》为2020年7月27日起执行,而蔡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思达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25日,早于该制度颁布实施之日,并且该制度中也未有相关条款或具体规定,要求劳动者对已存在的、与该制度相矛盾的事实进行整改,同时甲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也未要求蔡某某对此进行整改。

根据甲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蔡某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综上,甲公司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向蔡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蔡某某在甲公司系普通员工,并非《公司法》上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因此,其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当然,法律并未禁止甲公司通过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负于蔡某某竞业禁止义务,并依法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但是,由于该种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其制定程序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的规定,相关规章制度对蔡某某不具有约束力。

公司直接以新制度内容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吗?

本案中,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其自认的《全体顾问岗位工作规范》制定程序亦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因此,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全体顾问岗位工作规范》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既未证明在知悉蔡某某自己开公司的行为后向其提出要求其改正,也未证明蔡某某自己开公司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

综上,甲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其应当向蔡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公司败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法定流程制订。公司通过制度辞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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