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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日普法」公司不经协商随意调岗,员工可以说“不”吗?

发布日期 : 2023-07-20 19:41:08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难免会对员工岗位、薪资等进行调整

那么

如果员工不同意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岗吗?

拒绝到岗是否视为旷工?

单位是否有权以此辞退员工?

员工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下面

请带着这些问题

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

员工何某自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

2010年

何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8月至2021年7月

何某均在磨床岗工作。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

何某担任仓库工务助理,实行标准工时制。

2022年3月

公司向何某下发调岗通知,何某以身体原因无法适应重力劳动为由,书面回复公司拒绝调岗。之后公司又一次调岗,何某再一次书面拒绝。

2022年4月25日

公司以何某未到调整岗位工作为由,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最终何某将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

对于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

是否违法?

应否支付赔偿金?

双方是如何辩论的?

公司

我方向何某下发调岗通知书,并提供不同的岗位供何某选择,何某均不到调整岗位工作,所以向何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何某

公司下发调岗通知时,并没有和自己协商,并且我也已经书面告知公司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调整岗位工作,也向公司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所以,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

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津日普法」公司不经协商随意调岗,员工可以说“不”吗?

何某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

证明其身体状况无法适应所调整的岗位

被告公司在调整岗位时应予以考虑

虽然被告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岗位供何某选择,但在调岗前并未进行充分协商,原告以书面方式进行回应拒绝调岗系其行使协商的权利,被告以原告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上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

「津日普法」公司不经协商随意调岗,员工可以说“不”吗?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

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既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的基本民事原则

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关系属性

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不能随心所欲支配劳动者。岗位调整应具备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整后的岗位不具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等条件。

用人单位随意调岗、调薪

甚至将此作为逼迫劳动者离职手段

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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