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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若欠发职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 : 2023-10-13 03:10:49

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水平迅速提升,与工伤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工伤往往伴随着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此类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涉及劳资双方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法律纠纷居高不下。如果此类问题没有解决好,不仅会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社会的公平,而且可能影响其他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严重的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若欠发职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司法典型案例

案例: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与余某某劳动争议案【(2020)鄂民申110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要旨: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工资是因劳动关系存续和工伤发生前的劳动行为而产生的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余某某因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欠发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期工资,并据此要求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据此判决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应该支付余某某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湖北某电气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病假期工资不是劳动报酬,不应向余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若欠发职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在上述案件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支持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诉求,法律观点是“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因劳动关系存续和工伤发生前的劳动行为而产生的待遇”,查阅此类相似的司法案件,发现全国目前对此没有统一的司法口径,虽然近年来大范围内的趋势是支持工伤职工的经济补偿诉求越来越多,但仍有部分地区的案例并不支持,对此类案件判定的分歧观点主要可以归纳成两大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给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按月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拖欠,支持工伤职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类观点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没有付出劳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报酬,不支持工伤职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对于以上两类观点都有相应的支持者,可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判定会影响工伤职工生存权益和企业的经营发展,劳资矛盾可以调解,但法律不能和稀泥,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循迹溯源,可以发现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更能支撑第一类观点,以下作详细解析。

三、相关法律依据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键取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常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完整表述应是:职工因工负伤在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救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什么是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我国尚未制定出台《工资法》,目前施行的仍是原劳动部1994年公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部分条款已无法涵括当前新时代新问题的用工情况,仅有部分省市新修订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对各类情况的工资支付作出明确定义和规定,如需论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要明确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定义,职工的劳动报酬是什么?哪些是属于劳动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根据上述国家法规可以得出结论,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3.地方法规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的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津贴。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是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探亲、婚丧假期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休产假期间,劳动者因工负伤医治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已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节日假、年休假、生育假、婚丧假和荣誉性休(疗)养期间,以及因工(公)负伤医疗期间,不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从以上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里可以发现,虽然国家未出台《工资法》,但各地方法规在立法上与之前颁发的国家行政法规是同一维度的,即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视为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通过地方性的工资支付相关法规补充完善了在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具体情形,对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支付作出明确定义,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实际案件中能一定程度减少相关法律争议和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总结: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职工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未及时发放,工伤职工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提醒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发放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受伤后在停工治疗恢复期间自身很难获得生活收入来源,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是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恢复期间生存权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务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用工,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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