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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提前上班,停工留薪期待遇继续照发

发布日期 : 2024-04-07 02:41:19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日吴某到宁某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出炉工,吴某在工作期间受宁某公司考勤管理,由宁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2022年3月12日21时30分左右,吴某在工作期间与同事出铁作业时,炉内高温气体喷出将吴某面部烧伤。2022年4月24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5月10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发《关于确定马某某等93名因公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通知》鉴定吴某停工留薪期为6.5个月(不稳定期1.5个月,恢复期5个月)。在6.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间,吴某休息至2022年5月2日,5月3日连续上班3天休息,又在5月18日连续上班8天,之后的月份基本正常上班,期间,宁某公司按实际上班情况向吴某支付了工资,后吴某主张停工留薪工资。

高院案例: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提前上班,停工留薪期待遇继续照发

劳动仲裁:宁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审法院宁某公司向吴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规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者因工受伤后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工资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支付的报酬,二者之间的性质不同,故对于宁某公司向吴某支付的停工留薪期间实际工作的工资,不应核减吴某应当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吴某在停工留薪期上班,宁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工资,并不能因此免除宁某公司依法向吴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义务。

二审法院:宁某公司应向吴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受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旨在保证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医疗期内维持其基本生活。停工留薪期工资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一样,以发生工伤事故为前提,劳动者在该期间内不工作仍享有如正常出勤一样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而劳动者因主客观原因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提前恢复工作,目的是为了增加收入,否则无需冒着身体可能遭受一定损害风险的情况下提前恢复工作。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待遇,吴某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提前上班,并不导致其停工留薪期的中断。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于工伤伤害、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不因劳动者提前上班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恢复工作,便应当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停工留薪期结束以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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