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职工朋友在辞职时都有辞职是否需经公司批准的困惑。而且很多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需要先提交离职申请单,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扣押员工工资,甚至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等。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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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辞职权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得到公司的批准或同意。员工提交了书面辞职通知,即便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批准或者同意员工辞职,员工的辞职行为仍然有效。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须要经过批准,是对员工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限制,是无效的约定。当然,员工在行使辞职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确保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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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员工辞职不需要公司批准,公司是否批准并不影响辞职。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