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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医疗期,工资,解除劳动?

发布日期 : 2024-01-03 02:07:19
企业员工医疗期,工资,解除劳动?

上海医疗期多久?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 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上海延长医疗期的规定?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

上海医疗期工资待遇如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 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1日)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 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 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 、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 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 )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 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 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是否可以与医疗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2N*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其中的12个月从上海司法实践 来看不扣除医疗期); 在上海,计算经济补偿金 时不扣除医疗期,按照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虽然上海的司法机关没有发布明确意见,实务中上海的法院基本不支持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基数需扣除医疗期的观点,而是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解除 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其次,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医疗期满,但劳动合同期尚未届满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外,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规定的情形或者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情况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 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 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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