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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126单位不得以未上交货款为由扣发其工资

发布日期 : 2024-05-31 01:52:17

#劳动仲裁那点事#

我们隆重推出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热情欢迎各位粉丝跟帖留言。本次分享的真实案例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这个案例涉及的点是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上交货款为由扣发其应得工资。

劳动仲裁案例分享系列126单位不得以未上交货款为由扣发其工资

案情简介

邱某于2018年1月入职合肥某公司担任水果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月薪10000元。由于工作性质,客户常将货款直接转给邱某,邱某再转交公司。2020年5月30日,邱某与总经理因提成问题争吵后离职,未清理未上交的货款。6月15日,邱某发现5月份工资未发,公司要求其先结清货款。邱某拒绝并于7月提起仲裁,要求支付5月份工资。

案件解析

合肥某公司是否能以邱某未归还货款为由暂扣其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应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在邱某离职时未清算货款,视为放弃权利。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公司扣发邱某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邱某未及时上交货款,可在仲裁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或另行申请仲裁。

启示

本案例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清算货款,并按规定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上交货款为由扣发其应得工资,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妥善办理工作交接,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交货款,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共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作者声明:内容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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