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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有人认为不合法我坚决不赞同这种观点

发布日期 : 2023-09-18 01:44:57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最近几个月成了全国网友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观点比较理智,有的观点比较偏激,理性的声音比较小。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是从2022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对于江苏的这个实施办法,我前后阅读差不多有10次,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新的实施办法,也是将过去的一直在使用的养老保险政策,结合了当前很多实际情况,对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完善的办法,这与其他很多地方,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多年没有进行修订,我认为江苏的办法是值得点赞的。

在这个实施办法中,江苏的退休人员意见最大的可能就是第二十五条,即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江苏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有人认为不合法我坚决不赞同这种观点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发放。

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和参保人员所在设区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江苏的这个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和全国大部分地方的计算办法相比,有他的特点,对于这种计算办法,和其他地方的计算办法相比,企业退休人员是不是要吃亏,要吃多大的亏?我没得有仔细对比过。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一个视频,在视频中,主播指出江苏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违反了人社部的相关规定,视频提供的证据,一是违反了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算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企退人员与事退人员必须采用统一标准的规定。(视频链接https://www.toutiao.com/video/7281957993485173283/?app=news_article_lite&timestamp=1695476406&share_uid=MS4wLjAB)。

江苏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有人认为不合法我坚决不赞同这种观点

看了这个视频,我只能用哈哈来表达我的感慨。其实对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人社部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作为计算基数来核算的规定,也没有统一规定必须采用哪一种计算办法。

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按照这个文件规定精神,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只要履行了这个流程,内容不违反社保法的规定,这个文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江苏的这个实施办法,是根据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来制定的,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关于违反事退人员和企退人员采用统一标准规定的问题,网友引用的文件规定是人社部发(2015)28号,这个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但视频博主引用的条款显得有点牵强附会,张冠李戴。博主引用的是这个文件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文件的原文是: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江苏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有人认为不合法我坚决不赞同这种观点

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事退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要与企退职工计算办法一致,而是强调了过渡系数要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过渡系数全国是在1.%到1.4%之间,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过渡系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上都是一致的,有差距的是是四川。

江苏过渡性养老金由于是采用个人账户的计算办法,没有使用过渡系数,所以不存在违法这一条的规定的问题。

需要正视的是,江苏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既然企业退休人员有意见,那么就要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毕竟现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步伐正在加快,统一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既是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要求,同时也更符合民意,适时改革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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