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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一致,我拒绝调岗,为什么被辞退?

发布日期 : 2023-09-04 02:09:11
未协商一致,我拒绝调岗,为什么被辞退?

后台收到这条提问:

公司经营调整,产线调整合并,我原来是A分厂的质检员,被调整到B分厂。A分厂和B分厂相距约1公里,但是A分厂有直达公交车,而B分厂没有直达,上下班需多花20分钟,于是我拒绝调岗,仍去A分厂打卡。

但是,公司HR给我发了《催岗通知书》,要我按时去B分厂出勤,如逾期未报到,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将按辞退处理。

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要求协商一致,否则视为无效。为什么公司在没有和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对我调岗,而且还按旷工和辞退处理,是否违法?

对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具备的条款。

如此看来,公司的调岗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真的如此吗?

不一定。

在和这位网友的进一步的沟通中,我了解到,他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3条约定条款:

“乙方的工作内容以及工作地点,随着甲方业务重心以及城市网点布局进行调整,乙方完全接受甲方自主调整;如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否则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乙方确认工作地点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变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愿意接受在本市区域内的工作地点调整。如乙方不服从公司工作地点的安排,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乙方拒绝服从甲方岗位变更通知、工作内容变更通知、工作地点变更通知,或者乙方拒绝服从甲方的工作指令……”

除了上述约定之外,为了弥补没有直达公交车带来的不便,公司维持在维持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还额外给这位网友每月200元交通补贴。而且,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事项并没有发生改变。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工作地点的调整,属于双方事先约定的条款内容,有约在先,公司并没有擅自变更工作地点。

其次,公司并没有降低其它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而且通过交通补贴对工作地点变更这一行为进行了补偿。

所以,公司的调岗行为是属于协商一致的,而且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接下来就要看“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将按辞退处理”,这一条制度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该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旷工处理规定,就属于直接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进一步了解到,这位网友在入职时,公司组织学习了《员工手册》,且在培训记录上签字了,《员工手册》上对旷工处理规定的内容,和《催岗通知书》上的内容一致。

换言之,公司已经将旷工的相关规定告知了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告诉这位网友:

公司的处理,合理合法,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更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反,是他拒绝不去新岗位报到的行为,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结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公司的用工自主权。

公司用工自主权,和员工劳动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二者不可偏废。

公司确因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

如果双方事先约定,员工必须遵守约定。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员工对公司合理调岗也应该予以配合。

如果公司的调岗行为不合理,比如超出约定范围,或者变相降低劳动合同内容,如增加工作定额、降低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变恶劣等,员工有权拒绝调岗,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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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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