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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 : 2024-04-07 01:34:33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
#优质作者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计算

引言:之前文章说过,若发生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却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知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上述情形,仲裁时效如何确定起算点呢?接下来看看这个案例。

事件经过:2021221日,周某某经人介绍入职某科技公司并填写《雇员入职申请表》,任喷油部车间主任。2021111日,某科技公司派周某某到某实业公司工作,并书面委托某实业公司代发周某某的工资,相关费用从某科技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合作结算的加工费用中扣除。2022331日,周某某提出离职申请;次日,周某某在《雇员辞职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另查明,原告的当月工资为次月发放,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的情况为:20212月份工资2036.93元、3月份工资8011.77元,4月份工资8624元,5月份工资8760.07元,6月份工资8064.03元,7月份工资8907.15元,8月份工资8793.77元,9月份工资8894.50元,10月份工资8374.28元;某实业公司代被告发放原告202111月份工资8468.04元,202112月份工资6688.54元,20221月份工资7908.55元,2月份工资7534.41元,3月份工资8620.48元。被告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

20225月,周某某以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4月至20223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16244元及经济补偿金8542元。某科技公司提交了双方于2021222日签订的《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周某某否认其在该合同中签名并对该合同中的“周某某”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2022621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上“乙方(退休人员签名)”处“周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周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周某某为该鉴定支出了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52元、住宿费209元。202278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科技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周某某经济补偿金8542元、垫付的笔迹鉴定费2400元,驳回周某某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裁决,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41日至20223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16244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8542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鉴定费、交通住宿费2861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周某某自202122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喷油部,至2022331日申请离职,某科技公司在仲裁时提供了一份双方于2021222日签订的《退休人员聘用合同》,主张该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经鉴定,该份合同乙方“周某某”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周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故可以认定某科技公司与周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周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周某某自2021221日入职,其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2021321日至2022220日,仲裁时效期间应自2022221日起算,周某某于20224月申请仲裁,未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故对周某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2021321日至2022220日的工资总额为91176.46元(8011.77元×1/3+8624+8760.07+8064.03+8907.15+8793.77+8894.50+8374.28+8468.04+6688.54+7908.55+7534.41元×2/3),未超出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因某科技公司未为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科技公司应当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周某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303.15元,其于2021221日至2022331日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共计工作11个多月,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赔偿金补偿时间为1.5个月计12454.73元(8303.15/月×1.5月),因原告仅主张8542元,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某科技公司提出周某某系主动辞职,双方履行了合理合规的辞职手续,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意见。经查,周某某202122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后,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周某某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故对某科技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笔迹鉴定费及因鉴定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的承担。该鉴定虽系周某某申请,但鉴定结果不利于某科技公司,故周某某为鉴定垫付的鉴定费及因此产生的交通、住宿费,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91176.46元;

二、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经济补偿金8542元;

三、由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原告周某某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52元、住宿费209元,合计2861元;

四、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而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本案中法院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作为整体看待,即只需在起算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则劳动者有权主张全部二倍工资差额。但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应当分段计算,即自劳动者主张之日起往前推一年,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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